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(修订版)
关键条款摘要:
一、资金支持范围:
企业范围:
(一)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机关、事业单位;
(二)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、税务登记,实施节能改造项目,诚信经营,依法纳税,管理规范,能源统计资料完整的企业;
(三)申报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。
二、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:
(一)节能示范工程;
(二)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源管理;
(三)新能源和可再生开发利用项目(浅层地温、中深层地热能、再生水源泵余等,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);
(四)区级节能目标考核优秀奖励;
(五)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单位;
(六)能源审计、清洁生产核项目;
(七)其它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。
三、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:
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。
财政补助标准:
(一)节能示范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30%补助。节能示范工程年度节能量应大于300吨标准煤,原则上节能率不小于10%,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。
(二)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源管理按照效果进行奖励,年度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申报,奖励标准按非工业800元/吨标准煤,工业600元/吨标准煤计算。
(三)新能源和可再生利用项目(浅层地温能、中深层地热能、再生水源热泵、余热热泵等),已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,区级补助按照市资金的50%进行配套奖励支持;未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,给予总投资30%的补助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,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在线监测平台后按并网装机容量,一次性给予补助800元/千瓦。
直接奖励标准:
(一)贯彻落实北京市节能工作部署,自愿开展能源审计、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单位,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、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。标准为3万元至至5万元。
(二)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用单位,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8万元节能奖励,年综合能耗2000—5000吨标准煤的非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节能奖励。
(三)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
(四)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0万。
来源: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|